陕西恒诚制药的醋氯芬酸胶囊不合规 销售单位被处罚

2025-06-21 00:09:57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皇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0JXA733
住所: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9号2
门负责人:宋柏龙

2025年4月11日我局接药品监管工作交办件(沈市监药(2025 )10号)线索,该药房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分店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标示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50mg*12粒),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0425、2024FY0001)检测含量不符合规定,系劣药。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店2023年4月26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标识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230201醋氯芬酸胶囊10盒,价格4.49元/盒,2023年11月16日以6元/盒价格,销售10盒。检查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劣药“醋氯芬酸胶囊”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药品监管工作交办件(沈市监药(2025 )10号),证明案件来源及案件基本情况;

2、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报告书编号:20240425、2024FY0001)表明:标示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30201的“醋氯芬酸胶囊”系劣药;

3、对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分店《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

4、对辽宁富昌隆大药房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分店《询问笔录》,证明调查涉案药品购进、验收、销售、召回调查情况。

5、购进药品的相关资质材料及往来票据,证明涉案药品购进行为;

6、涉案药品验收入库单打印件,证明涉案药品的验收行为;

7、涉案药品销售价签,证明涉案药品的销售价格在卷佐证。

2025年0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皇市监罚告〔2025〕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调查,主动说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在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购进药品时执行验收制度,对首营企业实施审查,签订质保协议,并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资质,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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