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果生物生产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被查处

2025-06-08 14:58:38    来源:天津市  作者: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24〕7号

当事人:天津松果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GRK94F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5层G区1503-054
法定代表人:刘建剑

2024年3月29日,我局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通报,在2024年湖北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天津盛和爱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现用名天津松果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批号为221207),经检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H2024QC00056),告知其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用防护口罩《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其生产车间未组织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活动,成品库未见医用防护口罩半成品和成品,原材料库无熔喷布、无纺布等物料。当事人提供了批号为221207的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放行记录、留样记录、熔喷布采购合同复印件。

2024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4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通报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的产品销售、货值情况。

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同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复检通知书。

2024年6月13日、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产品生产、检验、销售情况。

2024年6月14日,我局向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当事人销售合同相关情况,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复函。

2024年7月6日,我局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YC0261)。

本案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7日,在其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福发路16号(天津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高王路西侧2号孵化器4号楼1-2层)生产地址,生产了批号为221207的医用防护口罩15300只,经检验合格入成品库。

2022年12月16日,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先后两次向***销售了批号为221202的医用防护口罩,共计15000只(300盒),售价7500元。2023年1月6日,当事人向**赠予了该批次医用防护口罩300只。

2024年1月2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21202的医用防护口罩进行了抽验,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中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21202的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数量为15300只,销售数量为15000只,捐赠300只,售价**元/只,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7500元。

2024年7月,当事人主动召回了批号为221202的医用防护口罩成品,召回数量200只,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进行了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共5页);《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资质情况。

《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H2024QC00056)复印件1份(共5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YC0261)1份(共6页),复检通知书复印件1份,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事实。
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原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2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生产、检验、留样事实。
询问笔录1份,《医用防护口罩购销合同补充条款》复印件1份(共2页),《代销协议》复印件1份,发票及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各1份,协助调查函及回函各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销售和货值事实。
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及主动公示截屏各1份,《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表》1份,《医疗器械产品召回评估报告》1份(共4页),销毁产品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召回、销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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