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智新生因无证经营药品被罚没超225万

2025-06-08 14:58:06    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作者: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23〕17号

当事人: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WE824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9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宇

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静综协查〔2023〕4-8号)一份,协查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从事药品批发经营资质的合法企业。

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制作有《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有《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药品来源、流向等情况开展协查,制作有《协助调查函》。

本案于2023年8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1日对当事人涉案相关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于2023年8月30日经审批延期30日,于2023年9月28日解除。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向天津市xxx公司销售红霉素眼膏、氯化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等药品9笔,货值金额1195元,违法所得11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市监静综协查〔2023〕4-8号)及附件1份,共2页;《关于对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情况协查的复函》(津药监五办函〔2023〕47号)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天津创智新生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陈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7月31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3年8月1日对陈宇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4.2023年7月31日、8月1日、8月14日、11月7日、2024年5月30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共35页;涉及“xx12月-3月(4)”文档打印件1份,共8页;“xx23年3月-7月”文档打印件1份,共5页,证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

5.2023年8月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涉及“xx12月-3月(4)”文档打印件1份,共8页;“xx23年3月-7月”文档打印件1份,共5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号)及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各1份,共34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16号)及复函证据材料各1份,共10页;对天津市xxx公司员工xxx《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页;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宇《询问笔录》9份,共36页,证明当事人向天津市xxx公司销售过药品并供诊所使用,与天津市xxx公司在2022年10月5日-2023年3月26日期间的交易已结账;

6.2023年9月18日对陈宇《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3年9月25日对陈宇《询问笔录》1份及与x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共6页;2023年10月11日对天津市xxx公司xxx《询问笔录》1份,共4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药监(五办)限提〔2023〕17 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药监(五办)限提〔2023〕17 -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陈述药品供个人使用的调查情况;

7.2023年8月7日对陈宇的《询问笔录》及执法音像、《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号)及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各1份,共34页,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8.当事人提供的xxx大药房销售单(单号XSD2022120006A)及天津市xxx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AZDA00021934)各1份,共2页;《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3〕32-1、32-2及32-13至32-15号)及复函各1份,共27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药品来源的调查情况。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