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 药监(四办)罚〔2023〕36号
当事人: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3735485328F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建磊
我局执法人员在核实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品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时,发现天津市济XX公司、天津市宝XX公司等单位未收到该公司销售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其业务员孙XX返回的特殊药品回执单记载内容有无异常,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导致9305盒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流向不真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美伦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董建磊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出库复核记录复印件1份、运输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的事实。
3.对天津市宝XX公司XX药店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宝XX公司负责人王XX的询问笔录2份、王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济XX公司负责人马XX的询问笔录2份、马XX提供情况说明及材料2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对天津市阳XX公司负责人张XX的询问笔录2份、张XX提供材料2份、对子XX卫生室负责人袁XX的询问笔录1份、袁XX提供材料1份、对原天津市静XX大药房负责人刘XX的询问笔录1份、刘XX提供材料1份、对中XX卫生室负责人胡XX的询问笔录1份、胡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静XX卫生室负责人杜XX的询问笔录1份、杜XX提供材料1份、对天津市感XX公司负责人沈XX的询问笔录1份、沈XX提供材料1份、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所附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地址的事实。
4.当事人对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授权委托书1份、孙X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孙X梅的询问调查笔录4份(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孙X梅提供的证明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复方曲马多片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市济XX公司”等64家单位付款材料复印件1份、段XX等6人根据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提供的材料各1份、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津丽市场监管函〔2024〕81号)及所附材料1份、对郭XX的询问笔录1份、郭XX提供材料1份、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孙X梅的询问笔录及孙X梅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材料1份(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业务员孙XX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证明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信息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