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社会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局,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精神,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就医需求,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5〕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电子耳蜗植入术”和直接用于手术的医用耗材“人工耳蜗(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确诊为双侧重度或极重度耳聋,配戴助听器或借助其他助听装置无法改善听力和言语理解力,且符合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症的患者。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和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