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恩联科(天津)违规生产DA无刺激卸胶膏被查处

2025-06-01 01:03:48    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作者: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4〕20号

当事人:玖恩联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61240892P
住所(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联东U谷研创园8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东敏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玖恩联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仓库中待发货DA®无刺激卸胶膏1盒,库存8盒,产品标识“名称:DA®无刺激卸胶膏;主要成分:γ-丁内酯、膨润土;使用方法:1.均匀涂抹在需要卸除的真假睫毛连接处2.静待约1-2分钟 3.用棉签轻轻推开即可轻松卸除;15g装”相关产品信息。产品成分“γ-丁内酯”均未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化妆品准用组分中,上述产品未经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的,通过***店铺“***会员店”进行销售。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对专门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贴签各541个,DA®无刺激卸胶膏成品(15g装)9盒予以行政强制扣押措施,于2024年9月30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的DA®无刺激卸胶膏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化妆品定义,属于普通化妆品。产品成分“γ-丁内酯”具有溶解化合物的功能,均未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化妆品禁限用组分、化妆品准用组分中,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γ-丁内酯用于生产睫毛卸胶膏属于在使用前应当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于2024年9月26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限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4〕24号),核查“***会员店”***网店相关资质信息及上述涉案产品的全部交易记录,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有限公司的说明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通过***店铺“***会员店”销售“DA®无刺激卸胶膏”,单价***元/盒,根据***平台不同优惠活动,成交单价不定,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4号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16盒,销售金额为9109.63元,违法所得为9109.63元。自2023年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370.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4〕24号)1份、***有限公司的说明函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事实情节;

3.交易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情况;

4.***网“***会员店”的店铺信息截图和DA®无刺激卸胶膏产品信息截图,证明涉案产品销售单价;

5.生产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6.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情况。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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