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威盛世因违规生产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被查处

2025-05-31 00:15:43    来源:天津市药监局  作者: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五办)罚〔2024〕22号

当事人: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36538M
住所(住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景和

2024年9月2日,我局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津宝队市监线移[2024]40819-1号),移送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这一线索。

根据移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9日到位于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园)的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场未能提供“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注册或备案凭证,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活动案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工作人员**(负责当事人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进行询问调查;于2024年9月20日、12月3日对黄*(受托生产化妆品)进行询问调查;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拼多多账号运营维护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将召回的1盒“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标示生产批号:194030101C、标示限用日期:20270305)主动送至我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8号的扣押物品仓库,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五办)协查[2024]49号),于2024年10月28日收到协查函复函。

经调查,当事人在不是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5日安排黄*为其提供用于备案的产品“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小样3盒,上述小样是黄*在其实验室制作的。当事人通过拼多多APP“天津中威盛世企业店”展示、销售上述面霜,售价**元/盒。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3盒,自用2盒,售出1盒,召回1盒。本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中威盛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景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线索移送函》(津宝队市监线移[2024]40819-1号)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3、《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共1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公示(2022年第33期)》截图1份,共2页;2024年9月9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对**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3、对**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情况说明》1份,共1页;“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产品照片1份,共5页证明“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普通化妆品未备案。4、**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截图1份,共2页;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1份,共2页证明“简后富勒烯电气石美肌多效面霜”销售及召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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