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兴联盛邦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查处

2025-05-26 22:45:04    来源:成都市监局  作者:
企业名称:锦江兴联盛邦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4MA6CQDAC82
法定代表人:赵晖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市监处罚〔2025〕15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22年8月2日以38元/瓶的价格从成都蜀文欣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盒聚羟酸锌水门汀,包装规格:粉(30g)×1瓶,液(15ml)×1瓶,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061号,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93171717,使用期限:2年,生产日期:202202,有效期:2024年2月;2021年6月29日从牙医帮平台以267元/瓶的价格购进富士IXGP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型号规格A2,1-1套装,包装规格:粉(15g);液8g(6.4ml),生产厂家:而至齿科(苏州)有限公司,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53170977,生产批号:2006023,生产日期:2020-06-02,失效效期:2023-06-02,货值金额合计305元。因管理疏忽,未及时排查清理,截止到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且未将过期医疗器械与未过期医疗器械区分使用。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一款
处罚类型: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2盒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14
处罚机关: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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