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菲鹿儿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查处

2025-05-16 23:30:19    来源:广州天河市监局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菲鹿儿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RH30R
法定代表人:方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5〕369号
违法行为类型: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广州菲鹿儿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功效宣称规范》,对销售的商品“POPJUICE果及双头唇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3898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23898元。
罚款金额(万元):2.3898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09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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