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琪医药销售劣药丹参注射液案

2025-03-30 15:14:07    来源:浙江省市监局  作者:

案件名称:浙江天琪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台椒市监处罚〔2025〕7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天琪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1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丹参注射液经检验显示结果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药品采购验收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64支,共计33盒(其中1盒少1:支)丹参注射液;2.没收违法所得77元;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浙江天琪医药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84429904G
企业名称:浙江天琪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道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疏港大道19号(2号厂房南幢3楼)(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消毒用品、日用品、化学试纸、玻璃仪器、不锈钢制品、化妆品、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销售,医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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