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0656938B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艳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的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Bekmin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该产品外包装写有功效:“富含燕麦仁及植物油等精华,充分柔润、细嫩肌肤,并在宝宝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保护宝宝娇嫩肌肤,让婴幼儿肌肤远离伤害,长期使用可使肌肤细嫩光滑。”;备案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生产企业:北京欧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园金光南街2号;生产许可编号:京妆20160047。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抖店后台发现图文信息主图中的Bekmin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写有“敏肌可用、温和0无添加”,通过当事人手机抖店发现“贝克敏燕麦倍润乳宝宝身体乳秋冬干燥保湿大人小孩全身可用”有同样宣传图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称“敏肌可用”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报告。执法人员当场针对上述产品和当事人抖店和抖店后台页面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称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五星天使母婴官方旗舰店” 售卖的婴儿保湿霜宣传具有修护功效,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不包含修护功效,宣传修护的婴幼儿护肤品归属于特殊化妆品,普通婴幼儿化妆品宣传修护属于虚假宣传。2025年3月31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称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贝克敏bekmin婴童用品旗舰店” 铺售卖的洗发水宣传具有控油功效,使用后并无此效果,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其功效备案得知其功效并未取得控油功效,宣传控油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广告法规定,且幼童化妆品不能宣传控油。因当事人为同一经营主体,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的经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期间,执法人员查看当事人公司销售的“Bekmin 燕麦精华倍润乳(净含量60g)”,该产品外包装写有功效:“富含燕麦仁及植物油等精华,充分柔润、细嫩肌肤,并在宝宝肌肤表面形成保护膜,保护宝宝娇嫩肌肤,让婴幼儿肌肤远离伤害,长期使用可使肌肤细嫩光滑。”备案人:天津哈福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道与辰星路交口刘园商务大厦5-508;生产企业:北京欧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园金光南街2号;生产许可编号:京妆20160047。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备案的功效宣称是“11保湿”。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称“敏肌可用”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报告。3月31日执法人员查询“贝克敏婴幼儿湿湿特护霜”(津G妆网备案字2024001004)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无“修护”功效,查询“五星天使茶籽精华柔顺洗发水” (粤G妆网备案字202350049)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无“控油”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宣传功效的佐证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广告费用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3份及附件照片。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4.对当事人贺玺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5.广告设计费付款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5〕28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