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08-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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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并经2024年第66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以及医疗机构依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准入管理)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六条(部门责任)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上海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建立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

质控组织以及行业学、协会应制定互联网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互联网医院依法从事互联网诊疗服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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