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生产不合规电子体温计被查处

2025-05-14 14:42:43    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作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5〕3号

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华丰塑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303X11317222E
住所(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四十米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滨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F2001”,产品批号为“202309F001”的电子体温计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检验,不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007)“6.1设备或设备的外部标记”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批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批次医疗器械的生产数量、成品检验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HF2001”,产品批号为“202309F001”的电子体温计,不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1-2007)的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本案当事人生产的电子体温计产品在两年内多次(三次以上)被抽检不符合要求,属于《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决定予以从重行政处罚裁量。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子体温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47元;

2、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子体温计(规格型号:XHF2001,产品批号:202309F001);

3、处42000元罚款。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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