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05号
当事人:福建省燕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99254739R
住所(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58-20号5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炳火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本办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案源线索。因本办曾于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办不再重复现场核查。本办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办于2025年2月8日对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二、案件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10克,包装规格:10g×15袋/盒,批号:230780),数量27盒,违法所得123.65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线索的通知》,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检查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和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涉案批次药品为假药。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召回记录、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当事人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当事人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本办于2025年2月26日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罚告〔2025〕006号),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办认为,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元(壹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