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东宁市宏达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厦药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77472579Y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宁市监处罚〔2025〕27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0日接到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案件转办,东宁市宏达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厦药店2025年2月8日销售的5盒达格列净片(批号2406208、2407201、2405125、2405123、2405123)疑似回流药品且未开具处方。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调查东宁市宏达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厦药店负责人王军称2025年2月8日销售的5盒达格列净片是其家属患有淋巴癌,在哈尔滨肿瘤医院住院期间于当地购买,后放弃治疗剩5盒,为帮助其减轻生活压力,帮其销售,未开具处方。本案货值金额5盒共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3、委托人王丽霞及被委托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4、东宁市宏达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厦药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情况。 6、证据照片及付款截图共3张,证明实际经营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责令改正
处罚内容: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6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1
处罚有效期:2027-04-21
公示截止期:2025-07-21
处罚机关: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