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孙娜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4-03 16:01:54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孙娜卫生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21MA0XJWB83J
住所(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娜
身份证件号码:**************164X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孙娜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药柜中发现:(1)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020861,规格1g的“沉香粉配方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1月;(2)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12207101,规格1.5g的“制何首乌配方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076634,规格0.5g的“炒决明子配方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6月。

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孙娜卫生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经查,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孙娜卫生所使用劣药(1)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020861,规格1g的“沉香粉配方颗粒”,数量:46袋,购进价格3.815元/袋;(2)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12207101,规格1.5g的“制何首乌配方颗粒”,数量:40袋,购进价格1.4元/袋;(3)标识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21076634,规格0.5g的“炒决明子配方颗粒”,数量:101袋,购进价格0.71元/袋。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3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03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市监罚告〔2025〕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劣药(1)沉香粉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20861,规格1g)46袋;(2)制何首乌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12207101,规格1.5g)40袋;(3)炒决明子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76634,规格0.5g)101袋;

2、罚款6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使用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已扣押的劣药(1)沉香粉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20861,规格1g)46袋;(2)制何首乌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12207101,规格1.5g)40袋;(3)炒决明子配方颗粒(产品批号21076634,规格0.5g)101袋;2、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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