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口区郭同占先生中医诊所违法配制药品被查处

2025-04-02 14:05:56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沙河口区郭同占先生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0XPBRT2L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87号楼1层5号
经营者:郭同占

2025年1月17日,我局接到12345市民服务平台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沙河口区郭同占先生中医诊所花费435元购买诊所自制的药膏和药水,没有任何标签,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区域内,正对门口吧台下抽屉里有用于销售的“药水”12瓶(大瓶6瓶、小瓶6瓶),“红色瓶盖药膏”3盒、“蓝色瓶盖药膏”2盒、“绿色瓶盖药膏”2盒、“粉色瓶盖药膏”2盒、“黄色瓶盖药膏”1盒。“药水”和“药膏”均无标签名称、售价、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询问上述制剂来源及用途,当事人称是由自己配制,用于销售给患者治疗湿疹。当事人无法提供并承认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制剂予以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沙市监强制〔2025〕5号),该诊所经营者当场予以签收。2025年2月12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置制剂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配制制剂。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初共配制“药水”14瓶和“药膏”14盒,“药水”为中药饮片泡制制成,每瓶成本2元,售价5元。“药膏”为中药饮片磨粉配制制成,包装盒盖颜色不同但药效一致,每盒成本3元,售价6元,货值154元。其中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药水”2瓶和“药膏”4盒,违法所得34元,剩余“药水”、“药膏”被我局扣押。上述制剂有通用配方,用于治疗湿疹,非一人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配置制剂所用的中药饮片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及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同占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所备案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经营诊所及行医资格;

2.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件截图及购买当事人自制制剂照片,证明该案案件来源;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已被扣押,自制制剂种类及数量;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及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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