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N95)16枚;2.罚款:6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N95)16枚;2.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