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010-09-26 22:27:32    来源:  作者:

黑价格〔2010〕248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0]24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部分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和社会有反映的部分药品进行了调查,认为部分药品有降价空间,经研究,决定制定(调整)安康欣胶囊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均按通用名称制定(调整)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药品,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此次制定(调整)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10年9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转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我局将另行发文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按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四、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文件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文件执行期前在黑龙江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五、此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制定的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准。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七、我局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对新调剂进入省《医保目录》药品和原省定价目录药品进行重新复核和定价。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2010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制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temp_10092622321555.xls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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