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高药价的背后是严重的“腐败”

2010-07-26 22:20:47    来源:  作者:

  关键要打击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据报道,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

  药店里零售价仅7元钱的血塞通,经过“减少药品流通成本”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竟飙升到19.17元;更离谱的是,一片胃铋治的中标价,竟然是市场价的14倍……2006年新华社的一篇报道让笔者记忆犹新。

  其实,类似的事件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旧存在的今天,仍然时有发生。

  政府集中采购药品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招投标限制虚高药价,为老百姓拿到一个合理的价格,但是为什么在一些药品的集中采购上,人们没有看到这种改革应有的效果呢?原因无它,商业贿赂、腐败行为已经扭曲了原有的制度本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规范》和《办法》,通过加强法规建设,筑牢制度的“篱笆”,把好药品集中采购关,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然而,对于新规能否遏制虚高药价,人们却心中无数。在笔者看来,要想让新规取得应有成效,关键要打击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按理说,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药品流通成本,应该能砍去虚高药价的水分。为何一些药品的中标价远远高于市场价?医药代表道出了其中的内幕――“想要中标、确标,需要一大笔‘营销’费用”,因此药企或医药公司在最初的投标价上就会高出出厂价格数十倍,以保证自己有利可图;而医院药品的零售价通常是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5%。

  为了利益,一些医院更青睐高价药,他们才不管患者是否“看病贵”!

  在虚高药价的背后,我们明显看到严重的“腐败”――药品集中采购都要成立招标委员会,由医院的临床专家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成员组成,中标药品由这些人说了算。那么,这些人为何没有为人民的利益把好药品价格关?这些人难道是“睁眼瞎”,没看到投标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别?还是让钱给蒙了眼睛和良心?药企所说的巨额“营销”费用花到了谁的身上?显然,一些药品招投标存在明显的腐败行为,而能否严厉打击并遏制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事关新规的落实和成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本好经,却是让人念歪了,不仅没有达到为药品价格把关的效果,反而给医院高价的药品披上合法的外衣,成为一些人谋取暴利的“挡箭牌”。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种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凡是出现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反而畸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群众监督,让这项“阳光工程”真正阳光起来,让人们不再为“看病”所苦,让百姓“病有所医”,如此则百姓幸甚!

  新闻链接:高药价里,腐败成本几何?

  6月7日,新华社播发《高药价调查:过度竞争致药企不惜成本打通关节》一文;文中说,国内一名在医药行业经营了近20年代理业务的人士表示,药品出厂价与零售价相差较大,重要原因之一是行业布局不合理,产品原料重复生产,产能过剩。“产品生产批准文号批给若干家生产单位,必然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企业不惜成本打通各种“关节”,而这一过程无疑是通过提高药价来实现的,最终“埋单”的还是广大患者。

  “产品生产批准文号”是行政手段,怎么成了“市场竞争”的对象呢?显然,药品生产准入,使权力寻租有了空间,也就是说,有人拿药品生产的审批权在卖钱;药品企业买文号的钱,最终计入药价,患者为腐败成本埋了单。

  这样说来,新华社的这篇报道也不能算新闻。还记得原国家药监局长郑筱萸吗?郑于2007年5月29日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犯罪行为包括: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郑筱萸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成了权力寻租的牺牲品;在当时看来,这些犯罪事实都是触目惊心的;但是,郑筱萸案结案已经过去足足三年了,有关部门在改进药品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有些什么效果呢?当时有报道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0个直属单位所办的22家企业正在办理脱钩手续,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持有医药企业350万股票股份的清退工作基本完成,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登记上交了260多万元的礼金和一些礼品。”

  这里的“直属单位”是国家药监局属下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自己办了“22家企业”,典型的政企不分,“裁判员”和“运动员”合二为一。因郑筱萸一案而被曝光的这种情况,后来改变了没有呢?风头过后,“脱钩”的有没有重新挂上钩呢?利益输送链是否真正被切断了呢?从前些时候被曝光的山西疫苗事件等同类事件来看,无法乐观。

  郑筱萸位居国家药监局局长而被判死刑,按理说反腐的“力度”不能说不大了,但是,为什么郑筱萸死了三年了,而类似的现象不死呢?为什么连郑筱萸的死刑都吓不住一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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