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0-07-13 22:51:50    来源:  作者:
    1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新药品、无差比价系数规定的药品价格,需要履行成本监审(省外企业药品提供产地定价资料)、处内集体研究、拟定方案、必要时组织部门评审或专家论证、局内集体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
 
    四、根据年内药品价格工作计划,我局决定首先对调整进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剂型,集中开展药品定价和药价复核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8日前先通过江苏省物价局电子政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提交本通告所列应当提交的资料,然后在8月9日—13日间到我局医药价格处递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材料1份;附件备注栏中标注*的药品剂型无需进行网上申报,只需提供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材料3份。
 
    企业逾期未递交资料的药品价格,我局将参考各地中标价格以及同类药品的政府定价,按就低原则核定。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发票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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