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

2024-06-17 11:03:34    来源:国家药监局  作者:

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文件。

模块二

模块二按照 CTD 的格式/框架撰写申报资料。模块三-模块五豁免的内容在模块二对应项目均可豁免。

1. 药学质量综述

按照转移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研究情况规范提供研究资料。工艺开发研究资料中需列表提供转移前、后整体工艺对比信息,以及转移前、后产品全面的质量研究和可比性分析资料。

2. 非临床研究资料

提供针对转移变更开展的非临床研究综述资料。

3. 临床研究资料

提供针对转移变更开展的临床研究综述资料(如适用)。

模块三

模块三按照 CTD 的格式/框架撰写申报资料,并参考《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根据不同治疗用生物制品类别特点提交生产用原材料、处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研究资料,可结合境外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部分简化或免于提供。

1. 生产用原材料

提供转移前、后生产用原材料的全面对比资料,说明其生产商、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一致性。

转移前、后的生产用原材料如相同,则可简化或免于提供相关研究资料。例如,菌(毒)种库和细胞库如与转移前保持完全一致,可简化或免于提供上游构建、菌(毒)种库和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等研究资料,如未超过原批准限传代次,则可免于提交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

如转移前、后的生产用原材料不完全相同,则转移后使用的生产用原材料质量应不劣于转移前,并基于风险和科学,充分评估该原材料不同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提供完善的可比性分析资料。

2. 生产工艺

明确转移后产品生产场所(具体到生产线)和检测场所信息,提供转移后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范围及中间控制项目及限度、处方组成、生产设备等资料,并与转移前对应项目进行详细的列表对比,对于存在差异的项目应说明理由。

提供转移后的工艺验证研究资料,原则上完成至少连续三批商业化规模的生产工艺验证,并对转移前、后的工艺控制能力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如中间产品的质量对比、杂质清除能力对比等。对于病毒清除工艺验证等项目,可在充分分析已开展研究对转移后生产的代表性和适用性的基础上,简化或免于提供。

若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发生变更,可免于提供工艺开发中的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需明确变更前、后处方组成和辅料的异同。若转移前、后处方组成一致,可免于提供处方开发的资料。若辅料来源一致,可免于提供辅料相关研究资料。

3. 特性鉴定与质量控制

提供转移后代表性批次产品的特性鉴定研究资料和批放行检测结果,转移前、后代表性批次产品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并结合转移前产品历史批次结果进行可比性分析。提供转移前、后代表性批次产品的杂质谱研究结果,充分评估转移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原则上,转移后产品的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标准限度和检测方法)需与转移前产品保持一致或标准限度不低于转移前产品,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的规定。此情形下,可免于提供质量标准制定依据、检测方法及方法学验证研究资料。如涉及检测项目和标准限度变更,需提供变更依据及支持性研究资料。如涉及检测方法变更,则在提供变更依据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完善的方法学验证研究和必要的桥接研究资料。如涉及检测场所变更,需提供检测方法转移验证研究资料。

对照品/参考品如未发生变更,则需评估运输和储存对对照品/参考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如新建对照品/参考品,需提供对照品/参考品的标定、质量和稳定性研究资料。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相容性

转移前、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原则上需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若制剂处方未发生变更,则其相容性研究资料可免于提供。否则,需规范开展相关研究。

5. 稳定性

基于产品特性,申请人需选择敏感条件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研究结果应证明转移前、后产品降解途径和降解趋势的一致。

一般情况下,需提供转移后 3 批代表性批次产品 6 个月加速稳定性(或其他可以支持稳定性对比的研究资料)和 6个月长期稳定性研究资料,与变更前代表性批次产品或历史商业化批次产品稳定性研究数据进行对比研究和可比性分析,并提供长期稳定性研究承诺。基于稳定性考察结果和可比性分析情况,综合确定生产转移后产品的有效期。

对于多次使用或使用过程较为复杂的制剂,需提供变更前、后代表性批次产品开展的模拟使用条件下稳定性研究和对比分析。

6. 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关联审评审批转移后产品所用的辅料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参照相关要求进行关联登记或共同申报。

模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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