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4-04-01 12:07:09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作者: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智慧监控系统,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音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门诊室、主要诊疗科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站)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医务人员通过一键报警装置报警后,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立即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遵循安全、合法、便民导向,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医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安检工作实际需求,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列入甘肃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物品进入医院。
医院应当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确定医疗纠纷接待和调解处理部门和人员,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就诊人员投诉或者咨询。
医院应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接待和调解处理部门应当立即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路径和有关事项,积极化解纠纷。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秩序维护职责: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务人员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拓展医患沟通渠道和形式,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即时知情权和咨询、沟通机会,提升护理标准和人性关怀,减少就医等待时间,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六)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七)发现正在进行干扰、破坏医院安全秩序,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的行为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医院安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保卫人员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及医疗规程,不得有下列妨碍医院安全秩序和医疗规程的行为:
(一)恐吓、威胁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扰乱医院秩序;
(二)对医务人员侮辱、诽谤、殴打等;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占用、损毁医院病房、财物;
(五)非法携带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医院;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围堵医务人员、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就医,应当有成人家属陪同。
医院应当建立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医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给予安全提示,暂停诊疗,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
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解除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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