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4-01-18 12:48:14    来源:安徽省药监局  作者:

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第七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这是安徽省继2023年要求药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后再向药械企业发出提醒告诫函,要求药械企业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近日,第七分局向辖区内全体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发布了《关于规范医药代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醒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提醒告诫函》要求辖区内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规范运营。并就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5种,医药代表的7种禁止行为进行了重申和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5种禁止行为是:

(一)未按规定备案医药代表信息,不及时变更、删除备案信息;

(二)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在备案中提供虚假信息。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医药代表7种禁止行为是: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下一步,第七分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对典型案件,将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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