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定价药品只站药品少数

2010-06-05 22:36:21    来源:  作者:

  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利润核定药品流通差价率,并实行差别差价率,高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低,低价格的药品差价率从高。药品适用的流通差价率,按药品正常零售包装量的价格确定。各类药品的最高流通差价率详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医院制剂的原料损耗,中药最高不得超过20%,医药最高不得超过5%。
    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医疗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 ×(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在不突破饮片现行价格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本利润率为5%。
    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88}579号)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对已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定价,根据药品实际流通差率、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药品政府定价的制定或调整,按规定的申报审批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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