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解决不了药价虚高问题

2010-03-14 19:38:46    来源:  作者:

  综上所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并没有真正减轻病患者的负担,也不是解决医药购销活动不正之风的主要手段。 14次降价 效果被打折扣 近年来,为让百姓享受实惠,国家多次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自1997年起至2003年底,国家价格管理部门14次大幅降低药品价格,其品种达1374个,降价总额约200亿元。但降价效果如何呢?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额为176亿元,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利润为9.37亿元。而同期全国医院药品差价收入额约为504亿元。即每100元药品利润中,医院占了73.11%,工厂占了25.53%,流通企业只占1.36%。老百姓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 药品差价收益的分配严重不合理,阻碍了新药研发,影响了药品质量和医药工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损害了百姓的长远利益。由于药品不断降价,工业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全国医药工业的利润额占销售额的8%-9%,创造财富的医药生产企业被削弱了维持高质量再生产的财力,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有些企业开始低限投料,严重影响了药品质量和疗效;有些原本微利的品种由于价格太低,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百姓就再也买不到这种疗效确切的“低”价药了。 我国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2002年,全国医药商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仅为0.64%,全国31个省、市、区中有17个省汇总性亏损。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也缺乏财力支持。 显而易见,单纯的降价和药品招标采购一样,不能从根本上降低虚高药价,减轻患者负担。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入手。 四大垄断:问题的症结 药品招标、单纯降价都没有从根本上达到让广大病患者享受优惠的目的,为什么?说到底,就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没有打破垄断,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形成一个符合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其具体表现为: 钢性需求:医院垄断药品品种进货权 中国药品零售市场的85%左右都是由医院卖给病患者的。(欧美发达国家85%的药品是由社会零售药品调配的),对于医药工商企业来说,医院是最大的买方,形成了医院对药品采购市场的垄断。医院要进的药品品种,要哪个供应商的货,完全由自己决定。这种独特的买方垄断地位,使企业必须把药卖给医院,因为只有这一个销路。

  由于医院的需求是“钢性”的,众多的医药工商企业为了推销药品不得不低下头来,想方设法满足医院的种种“钢性”需求。药品虚高定价因此而起,药品高额回扣由此而生。 被动消费:医院垄断消费者用药选择权 对于广大病患者来说,目前相当一部分人群到药店买药不能报销,必须到医院看病、买药,有关单位才给予药费补偿。使医院处于药品销售的垄断地位,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药品垄断“零售商”。医院完全垄断了消费者的用药选择权。病患者在医生面前,不但在身体健康方面是弱者,而且在用药选择方面也是弱者。他们既看不懂处方上的药品名称代码,又不知道药品价格。医生开什么药,就得买什么药,处于被动消费地位。所以只要医院想卖,高价药都可以通过医生开处方卖出去。只要医院认为不划算,多么便宜的中标药医生也不开处方,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权。 以药养医:医院垄断医药价格 我国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国外医院的药品收入只占总收入的10-15%),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卖药生存。“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医院存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其促使医院低价进,高价出,且又享受不参加与社会药店竞争的特权,将招标得到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留给自己。而已经公开中标的低价药,因再无利可得,医生失去了开处方的动力,就向厂家退货。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切断医院与药品买卖的这种利益联系,其它任何降价、治理政策都难以落实和实现。 密码处方:医院垄断药品零售 医院成为事实上具有绝对垄断地位的零售商,医生处方就成为垄断卖药的手段和凭据。医院严格防止处方外流,即使是医药生产企业的高级工程师也无法破解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医院还享受着不向国家上缴税金的特权,因而在中国医药市场上形成了不规范的药品流通秩序。由于医院处方不外流,社会零售药店只得与医院药房进行着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价格竞争;使国家提出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无法推进,影响了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医联动,打破垄断乃当务之急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三项改革必须逐一落实、同步实施、形成合力,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政府应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垄断,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是当务之急。 打破垄断,实施医药分业 医药分业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医药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从体制上解决“药品虚高定价、防止购销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根本性措施。只有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医院垄断药品采购的局面才能打破,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形成。

  加快推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竞争机制,打破两个垄断。即“医院对病人的垄断,医生对处方的垄断”。一是尽快落实病患者看病、购药的自主选择权。要允许参加医保的病患者自由选择就诊医院。要切实解决参保人在社会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无法报销问题。因医疗保险相关制度不落实,药店购药无法报销,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现有的利益格局无法打破,直接影响到医疗卫生体制和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二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结算体系。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应尽快落实社保定点药店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消费者购药的刷卡支付,保证社保局按期足额向药店结算货款。三是扩大社保定点药店数量。凡是合法的、有处方药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均应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目前各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数量少、限制多,不利于百姓自主购药。 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快速进行 重点解决目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低水平重复问题。药品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大于求,药品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是滋生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根源之一。要通过提高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批准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促进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等措施减少企业数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发生作用 必须由国家定价的药品应根据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充分考虑医药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再投入及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因素加以确定。体现价格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保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供、用三方的良性循环。更多的药品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政府管价格,因信息不全面,很难客观公正,只有竞争才能使药品价格有效降低。 药品购销方式应由企业自主决定 购销双方直接见面,中介免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政府应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让企业,让供需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寻找自己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正常的、科学的、经济合理、快捷、有效的药品配送渠道。 目前药品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不当做法应当停止。如:一、向商业企业要样品,造成巨大商品损失,直接损害商业利益,违反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二、药品品种规格繁多,医院药房正常情况下至少一周进货一次。有些急救、特殊药品需随时要货。供需双方需要直接见面,才能保证供应;三、中介机构的进入,多半带有明显的利益要求。卖标书,已成为其新的利益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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