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条件

2010-02-11 12:34:05    来源:  作者: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惠民优先、方便购药、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数量、参保人员分布情况和购药的需求,以及容量等因素,每年6月统一审批一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

  有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供药账、票、货相符。连锁公司门店供药由公司统一配送,非连锁零售药店供药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配有l名以上药师(或药士)。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以上药师(或药士)在岗。营业人员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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