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申请医保定点药店的条件

2010-02-11 12:34:05    来源:  作者:

  (七)营业场所整洁卫生,配有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具有联网条件。区县城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零售药店不得低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间应保持合理距离。

  (八)一年内无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的违规处罚和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后满两年以上;

  (十)员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工作的公告,自愿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本店所处的地理位置简图;

  (六)员工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市级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申请区县定点的零售药店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时超过受理时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程序为: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于5月20日至31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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