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到医疗机构

2009-10-21 12:45:17    来源:  作者:
配送企业公开招标须统一
 
  《若干规定》指出,基本药物招标要“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笔者经过比对发现,此规定和7号文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并不完全一致,可见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标将由各省自行确定。而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选择配送商,则是根本要求,正如7号文指出的“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笔者认为,目前个别省份或地市确定配送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选定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若干规定》对投标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服务能力、社会信誉以及药品价格等指标内容。但是对投标的配送企业却只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要求,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
 
  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应该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因为此指标易于量化,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而目前实行的医疗机构的评价等主观因素,以及医院开户的情况等非正常物流竞争的要素等不宜作为评价标准。
 
  配送企业的合理数量应规定
 
《若干规定》对于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企业的数量只有“合理确定”的规定,而没有合理确定的标准。仅以北京2006年的社区招标为例,北京市通过公开招标选定5家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标企业,按照北京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可最终只确定了两家公司作为区域的独家配送商,在各区县各选定一家作为分配送商,垄断配送权和两级配送导致了配送服务无竞争,难以提高质量。同时,配送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两级配送商相互推诿,不利于提高配送效率。另外,也可能导致配送费率上升,政府成本增加等问题。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其最终的配送结果让人难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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