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阻止患者拿处方到药店购药

2009-10-12 20:56:19    来源:  作者:

  针对“大处方”,条例还提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完善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师开具处方合理性的自律性检查、考评,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展会、互联网不能卖药

  邮寄药品也违法

  针对目前展会、互联网出售药品引发较大损害,条例规定,禁止以交易会、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禁止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变相售药。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和国家禁止零售的其他药品,条例规范了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

  同时增加处罚力度,比如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些违法行为,当违法货值超过5000元时,会被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体现从重处罚、对百姓负责的原则。

  代言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药监、工商联合执法

  代言广告也要负连带责任,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公众推荐药品,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省药监部门将联合工商等部门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增加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规定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要在发布地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备案;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都将受到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告制度,分别对违法药品广告和所涉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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