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阻止患者拿处方到药店购药

2009-10-12 20:56:19    来源:  作者: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打印出纸质处方,便于药师准确核发药品,也使患者到药店买药成为可能。

  医院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患者外出买药

  昨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我省首部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出台,12月1日正式执行。该法规从药品注册、生产到流通等环节进行了明文规定,从药品服务等方面帮助老百姓正确廉价选药,并强调此后患者拿着处方外出买药,医院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

  患者拿处方可外出买药

  医院要定期考核“大处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药价虚高主要集中在新药、特药、以及进口药方面,部分医生开具不合理的“大处方”也是药价高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少患者反映,在医院开药时很少能正面从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药品的信息。为此,《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标明、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并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条例还指出,公众有权就药品疗效、价格进行咨询,接诊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当回答,公众更有权凭处方在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诊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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