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起零售药店应有的地位与责任

2009-09-13 11:14:02    来源:  作者: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人次是28.42亿人次,这个数字仅相当于社会零售药店提供百姓用药咨询服务的五分之一强。因此,社会零售药店的存在应该说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也得到了百姓的信赖和支持。

  新医改对零售药店寄予厚望

  虽然新医改方案中对零售药店的改革着墨不多,不过依然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对零售药店的发展给予了无限希望,这从新医改方案中对社会零售药店的描述就可以看出。2008年10月14日,新医改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通篇13530多个字当中,没有药店两个字。这也就意味着在建立百姓用药保障体系当中,药店已经被遗忘了。

  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有三处提及了我们的社会零售药店。第一处是增加了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这是近十年的医疗改革中,首次提到医药分开。在以前,有关医药分开是放在医改方案的指导思想当中的,在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展开。在欧美,推行医药分开的模式只有一种,即门诊药房变成社会零售药店,其独立经营照章纳税。亚洲国家探索医药分开有多种方式。日本有一部分医院采取的是药品限制差率,其实质是把医院的门诊药房变成社会零售药店独立经营,照章纳税,这是医药分开的实质性内容。而中国要想使医药彻底分开可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探索过程。

  第二处修改是大家当初没有感受到的一处修改。自2005年11月开始,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们就倡导并想要推行药品外包装上标示药品的出厂价,这个政策已经形成了制度在征求意见。2005年11月份起,我们参与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决策研讨会,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我们认为如果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了药品的出厂价,那么社会零售药店是否能销售这种药品就成为一个疑问。因为零售药店标了药品的出厂价就意味着药品的销售不能高于这个价格,这是不利于社会零售药店给老百姓提供更好的、便利的药品销售和服务的。这条意见在新医改方案中被删除了。而且,国际上并没有标示药品出厂价的先例。国内的其他行业如百货、贸易、运输也没有标示产品出厂价的先例。对制药企业而言,一旦标示产品的出厂价,就要增加工位和一套印刷系统。此外,制药企业还不能批量印刷药品外包装,因为药品价格在上下波动。众所周知,价格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浮动。进价、原材料、人员的工资环保投入等都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所以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药品的出厂价不利于建立节约型社会,更有悖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从2005年开始,在对这个问题开展的三次大的征求意见和推行这种制度的讨论稿中,我们都提出了明确的反对意见。但是在2008年10月14日的征求意见稿上,仍然写上了在药品外包装上推行标示制度,只是去掉了出厂两个字。后来,我们在向国务院提交医改方案建议书的时候,给李克强副总理写了一封信,将这件事情做了说明。李克强副总理非常重视,并且亲笔批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各部委的领导到协会询问我们的意见。2008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劳动和人事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等12位司级领导和几位处长现场到协会调研,听取了协会的意见。最终,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药品的出厂价这句话得以删除。这件事情使我们感觉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政府部门还是相信真理,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同时,这也表明了政府对我们社会零售药店和流通行业给予的期望和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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