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2-08-07 17:50:37    来源:  作者: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人社医〔2012〕14号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售药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城镇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医疗保险标牌。一是统一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按照统一的内容、规格、颜色制作,并悬挂于店内醒目位置;二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医保药品标签;三是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定点药店配药流程图和监督举报牌;四是统一悬挂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铜牌和资格证书。

  二、为防止因参保人员医疗证卡丢失造成他人冒购行为,凡用他人医疗证卡代购药品时,代购者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定点药店须做好登记工作。定点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时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外配处方。

  三、定点药店内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严禁用医疗保险卡变相销售非药品及非医保药品,不许开展任何诱导参保人员消费个人帐户的促销活动。

  四、为了保证医保用药质量,各定点药店必须保存进药的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企业出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和药品出库清单及税票凭证等以备查。违法经营假冒伪劣药品或违反GSP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五、在市区的定点药店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在其他地域的定点药店不少于700种,其中《江西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5%。

  六、严禁定点药店为非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输机记帐购药,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药店不得开展医疗保险业务,违规记账的费用由药店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七、对零售药店实行择优准入和定点总量控制管理。为保证定点布局合理、有一定经营规模,新批准的定点药店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1、经营地址相对稳定,药店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等证照齐全,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4、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控制在200米以上;

  5、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

  6、批准的定点药店数量控制在零售药店总量的35%以内。

  八、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向批准定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医疗保险检查申请,年检情况由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在次年的3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交年检申请的定点药店视为不合格单位,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定点药店年检工作,每年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年检标准另行制定)。年度检查结果应用按照(赣人社字〔2012〕21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九、为掌握全市定点动态,各县(市、区、山)新批准的定点药店要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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