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涉嫌使用超效期药品案

2020-10-11 16:54:02    来源:  作者:上海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中,涉及到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案。

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0699号
案件名称:关于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310114425054397k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旭元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上述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0098;生产日期:2018/05/21;规格:75mg(以双氯芬酸钠计);产品批号:1257850101;有效期至:2020/05/20;生产企业:Temmler Ireland Ltd;包装企业:Swiss Caps GmbH) 是当事人于2019年2月12日从上药控股有限公司采购并于隔日验收合格入库,共计50盒。除投诉人使用的1盒及急诊药房货架上查见的3盒上述过期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外,其余药品已在正常消耗中在近效期前使用完毕。至案发时,当事人实际使用了1盒,使用价格为19.35元/盒。 故认定本案涉案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货值金额为4盒×19.35元/盒=77.4元,当事人使用上述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的违法所得为1盒×19.35元/盒=19.35元。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在其急诊药房窗口贴上召回告示,截止至7月16日,上述双氯芬酸钠双释放肠溶胶囊未能召回。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35元),没收违法物品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0年10月14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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