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三箭生产销售一批劣药感冒止咳糖浆案

2020-09-26 16:47:16    来源:  作者:广西药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感冒止咳糖桨) 桂药监药生罚〔2020〕11号中,广西梧州三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感冒止咳糖浆(批号180514)。

在2019年度国家药品评价抽验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当事人仓库抽取当事人生产的感冒止咳糖浆(批号180514),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结果为 [含量测定]每1ml含黄芩以黄芩苷计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定性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规定办案期限内未能完成案件办理,于2020年2月28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申请本案延长三十天。2020年3月17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到目前为止,我局和当事人均未收到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4日生产批号为180514的感冒止咳糖浆共12840瓶,货值金额73188元。用于检验及销售样板148瓶,未销售3092瓶,销售9600瓶,总销售金额33150元,至2020年1月2日,共召回1711瓶,召回产品的货值金额7875.51元,违法所得25274.49元。当事人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10月23日、11月7日对召回的产品进行销毁,共销毁1361瓶。至2020年1月14日,未销售及召回的产品库存共3442瓶。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对召回药品擅自销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劣药感冒止咳糖浆(批号180514)3442瓶。3、没收销售劣药感冒止咳糖浆(批号180514)违法所得25274.49元。4、处生产劣药感冒止咳糖浆(批号180514)货值金额73188元二倍罚款共计146376元。5、对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违法行为处1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8665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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