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最高零售价太离谱 对社会药店没有参考意义

2009-08-11 13:30:42    来源:  作者:

  早些年,国人一直苦于药价虚高。自平价药房起势以来,各地的药价确实有所跌落,但对普通老百姓而言,药品定价依然是个神秘的话题。
  
  近日,南京某报报道,该市的张先生因为胃经常不舒服,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购买一种叫“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药服用。此前,张先生一直选择在某“平价医保药店”购买,该药标价50.6元。没想到,最近在该店附近一家非医保药店买药时,张先生发现柜台上也有同样的药,仔细一看标价,大惊失色,同样的药竟然只卖3块钱!
  
  同样的药价格竟然相差十几倍,张先生满腹疑惑跑到第一家药店理论,该店店长则表示:所售价格未超过最高限价,所以自己没有违规。据了解,该药的最高限价为66.47元。于是这家报纸发出这样的感叹:如果完全按照上限销售,这盒药的利润空间可达2400%左右。自然,该新闻一出街,又引来普罗大众对于医药行业暴利的无限猜想。
  
  其实,若要认真讨论,这则新闻还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譬如报道中提及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只是商品的通用名,市面上不同厂家,甚至同一厂家不同规格的药品定价本来就不一样。而报道中提及的“在柜台上发现同样的药”,到底是指同类药,还是同一厂家同一品规的药,读者并不能从报道中获得足够辨析的信息。
  
  当然,这一点其实也不太重要,因为一模一样的药品在不同的地方售价悬殊早已是被大众接受的事实。问题是,如果药品最高零售价能让一盒常见药的利润空间高达2400%,不能不让人怀疑政府对药品限价的最初用意。不仅如此,普通老百姓甚至可能产生这样的担忧:以抑制药价虚高为目的的行政限价或许恰恰成为某些地方药价虚高的制度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新闻由头源自一家零售药店,但笔者相信,对很多零售药店而言,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早已经失去了参考意义。原因是,作为药品流通链条上竞争最充分的环节,“普通”社会零售药房的药价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然下调。这里所谓“普通”,不仅相对于医院药房,也是相对于医保定点药店而言。众所周知,如果药店拿到了医保定点资格,不啻于在价格战中拿到了一道护身符。
  
  所以说到底,最高零售价的存在只能作为国内药品流通市场资源分布不均的又一个证明——如果是在一个资源分布均衡的市场中,任何纵向锁定零售价格的做法都是没有意义的;同理,如果是在一个资源分布不平衡的市场内,任何的限价政策所能产生的意义也十分有限,类似南京张先生的困惑还会一次次地演绎下去。

  链接:药品最高零售价勿成宰人“虎皮”

  对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封顶”,对于那些乱加价牟利的药品经销者,无疑是一个“撒手锏”,让他们再也玩不成“猫儿腻”。

  但在北京市发改委的网站上我们看到,标价23.3元的肾炎四味片,在北京市价格协会那里,同样规格的却只要21.2元。这就不由得令人怀疑,政府部门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会不会成为一些药品经销商宰人的“虎皮”?

  笔者之所以如此“小人之量”,缘于前不久发生在江苏省的事实。今年2月江苏省对239种省定价药品以及部分原研制、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再次大幅下调。但笔者采访了多家大医院发现,该省物价部门设定的最高零售价,有的比目前医院的零售价要高得多。

  在老百姓看来,物价部门设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此定价内能获得合理利润,同时也不会过多地损害患者的利益,从而有效遏制药品暴利。但是,物价局设定的最高零售价,竟然比医院实行的零售价还要高,无论如何也是不正常的。

  政府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以保护患者的利益,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物价部门的最高零售价,竟然比人家实行的正常零售价还要高上一大截,就未免令人怀疑,这个所谓的最高零售价,究竟是听取药品供应商的意见制定的,还是在不经过调查研究,根据有关药厂上报的价格,像商场买衣服一样,经过“拦腰一刀”式的打折后,挂上红头文件就出台了?

  最高零售价比市场价还要高,不但不能给患者带来实惠,在某种程度上,还给侵害患者利益提供了机会。如此最高限价,岂不成了让经销商游刃有余宰人的“虎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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