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打通”物价局 药品价格翻倍

2009-05-22 11:29:39    来源:  作者:

  而检方则搬出了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其中第三条指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分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检方特地请教了专家。专家解释说,从说明书看,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与阿奇霉素化学成分相同,“磷酸二氢钠”就是个后缀的“盐基”,正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同种药品规定。

  检方说,由于“亦欧青”正是阿奇霉素的同类药品,因此就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席某在审查此事中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行为。

  今年2月10日,苏州平江区法院认定席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后,检方就此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向苏州市物价局提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而物价局很快就制定了一套旨在健全权力运行管理体系、完善内外制约监督机制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

  [反思]

  立法滞后患者多掏百万索赔无门

  法院审理后认定,从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3月底,苏州14家医药机构高价出售“亦欧青”,造成患者为这款药多支付969079.9元。作为此事的直接责任人,席某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对于无辜多掏冤枉钱的患者来说,这个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这个规定,受害的患者似乎有权拿着当初的购药发票去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张律师分析认为,这件事恐怕行不通。

  “本案中,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处的价格确认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调节的范围。但是,这个价格确认行为本身,并没有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这个确认行为的本身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患者买药受到的侵害,也不是价格确认的行为直接导致,而是之后的药品采购和招标所直接导致的。”

  张律师说,《国家赔偿法》没有支持公益诉讼,而必须要有适格的受害人提出请求方能启动,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患者索赔无门。“这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所造成的尴尬。”他遗憾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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