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2-10-26 14:48:32    来源:  作者:

  第五条 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实行定期报送。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月报送一次,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每年的8月和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重点和计划,另行公布重点采集报送药品及原材料的厂家名单、药品目录及报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信息报送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区及所属各县药品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报送的组织、培训、督导及调查分析等工作。督促报送单位按期、如实、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在网上初步审核零售药店填报的数据信息,对药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应核查原因,网上填写核实情况说明,必要时责成报送单位重新填报;并对本辖区数据报送总体情况、药品及重要原料药价格、供应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翌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价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更新基本药物价格信息、掌握基本药物市场供求情况,分析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零售药店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及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价格报送信息的跟踪核查工作,每半年抽查一次上报结果,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或原料药品品种,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1. 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

  2. 被投诉举报的药品;

  3. 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

  4. 购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原料药品种。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情况调查,收集本辖区内临床短缺的廉价药(日治疗费用低于3元)、特殊用药、急救药等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原因,及时上报我局。医疗机构可直接在“中国医药价格网”上的 “药品价格监测”中的“临床短缺药品反馈”进行填报。

  第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每年采集上报的药品价格调查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表彰,对工作突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报送单位拒绝报送、篡改、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等数据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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