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8-07 17:45:38    来源:  作者:

  (四)设置夜间售药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配药服务。

  (五)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提供符合物价价格审核规定的放心药价服务。
  三、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机制

  (一)严格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制度
  1、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当年12月1日至30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医疗保险检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年度检查申请后,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保险年度检查工作。各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2、规范年度医疗保险检查项目。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情况。

  (2)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保证药品质量,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情况。

  (3)执行物价政策,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情况。

  (4)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数量达到要求,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85%以上情况。

  (5)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及营业人员经有关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情况。

  (6)设置夜间售药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配药服务情况。

  (7)配备了电脑及药品打卡设备,药品进库管理,做到实时账物相符情况。

  (8)上架药品标明医保及非医保用药或医保用药分柜情况。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铜牌悬挂情况。配药流程图和医疗保险监督投诉牌张贴情况。

  (10)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

  (11)年内发生其他违规情况。

  (12)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3、年度检查结果应用。年检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发给新的一年定点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资格证书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年度医疗保险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至6个月,进行整改。3至6个月满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恢复其医疗保险业务,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协议。

  (二)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

  1、实行定点零售药店总量管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择优纳入的原则,对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安排,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每1万户籍人口设1家定点零售药店或控制在零售药店总量的35%以内。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2、实行零售药店择优准入管理。从2012年7月1日始,申请纳入(或取消资格后重新申请纳入)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除应符合《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年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零售药店已(由隶属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体员工均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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