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管理服务
(十)统一评估标准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推动评估结果兵团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统筹利用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现有评估认定力量实施评估,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同一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工作、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和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十一)建立支付管理机制。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提升团场(乡镇、街道)、连队(村、社区)长期护理服务可及性。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定点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十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加强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扎实开展基金中长期精算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强化对兵团各统筹区基金管理、预算执行、风险防控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
(十三)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强化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进兵团范围内异地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完善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异地参保和异地享受待遇等工作。
(十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的落地应用,实现待遇申请、失能评估、经办服务、日常监管等全流程业务规范化、智能化开展。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公共服务端和待遇享受人员“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
六、组织保障
各师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医保部门负责兵团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基金运行监测监管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舆情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养老类定点护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工伤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配合做好养老金数据共享工作,协同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认定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类定点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支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签约家庭医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计划制定等。残联配合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残疾人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税务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等工作,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积极宣传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准确解读制度内涵和保障功能,增强个人参保缴费责任意识,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兵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兵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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