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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2026-07-3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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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兵办发〔2026〕14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一类企业:

《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6年5月25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将兵团范围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下同)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27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2028年,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第八师石河子市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政策调整,实现全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规范。

二、政策制度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参保、共同缴费。

(二)明确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师市级统筹起步。全兵团制度政策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强化预算考核。制度运行平稳后,按照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进实施兵团级统筹。

三、筹资机制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落实各方筹资分担责任。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根据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四)统一设置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统筹区,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降低0.15%,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2.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个人按年缴费,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15%,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0.05%,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3.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缴费参保。

4.困难人群。师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参照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的定额资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待遇保障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六)规范基金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支持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根据不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

(七)合理确定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兵团医保局可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报告并适时调整待遇政策。

(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设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固定等待期6个月。探索建立缴费时长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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