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阿道克黑朗姆酒正面标签信息主要为外文标注,除商标、酒精度、净含量用中文标注,其他外文标注无中文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行政处罚(合市监处罚〔2025〕14号),当事人不是初次违法。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未拖延、不推诿,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改正措施,及时纠正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及时开展涉案产品召回工作,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误导及潜在影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询问,如实、完整供述自身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全部违法事实。标签问题仅为标识规范层面的违规,不涉及产品质量本身,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尚未发现因该标签问题造成任何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也未引发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因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参照《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办案人员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6〕36号),告知当事人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39.67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425瓶,详见《场所/财物清单》。
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罚款10375.36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20415.0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并将罚没款缴到合山市信用合作联社(收款单位:合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517120101014917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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