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3385607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邹毅
住所:广西合山市产业转型工业园区横**路**号
2026年1月7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道克黑朗姆酒(规格型号:200ml/瓶,生产日期:2025/12/20)产品正面包装有英文,没有中文对应关系,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2026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成品区检查发现367瓶阿道克黑朗姆(生产日期:2025/12/20),上述产品正面标签信息主要为外文标注,除商标、酒精度、净含量用中文标注,其他外文标注无中文对应,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93385607M,经营范围:甘蔗朗姆酒、甘蔗果醋、高蛋白饲料的生产和销售;朗姆酒和其他酒类的商品进出口贸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2025年12月20日生产上述规格为净含量200ml的阿道克黑朗姆酒,产量为1050瓶。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正面标签信息主要为外文标注,除商标、酒精度、净含量用中文标注,其他外文标注无中文对应,与《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明显不符。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用于国内销售,不出口于国外。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26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拼多多、淘宝、天猫网络平台上共计销售625瓶,实收金额共计12352.72元,平均价格为19.76元/瓶。2026年1月26日被本局扣押了367瓶。2026年2月2日,经当事人拦截物流拦截回58瓶,拦截回来的产品未流向消费者手中,随后被本局扣押了58瓶。
当事人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产品支出为:①300克精白玻璃(规格容量:200毫升)单价为1.65元/支(瓶);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销售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快递费共计1281.8元。总费用支出为:2313.05元〔1.65元/支(瓶)x625瓶+1281.8元〕。
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库记录表、销售台账、精白玻璃和快递费生产支出材料。
当事人在2026年1月26日立即启动召回措施,在淘宝、天猫、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实际召回0瓶。至案件终结调查时止,未接到消费者饮用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的报告。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文件规定,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0750.72元(12352.72元+19.76元/瓶x425瓶),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违法所得10039.67元(12352.72元-2313.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2.《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兰文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兰文伟配合检查、调查等相关事项的事实;
3.2026年1月26日、2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6〕4号)、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合市监延强〔2026〕10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首次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延长期限扣押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合市监强制〔2026〕20号)、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合市监延强〔2026〕12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二次扣押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延长期限扣押的事实;
6.《食品召回公告》1份,在网店上发布召回公告截图3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发现上述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标签不符合规定后进行排查和整改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产品入库记录表》《产品出库记录表》各1份,《产品销售台账》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生产数量、出产价格、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事实;
8.玻璃瓶采购合同及电子发票复印件各1份,寄递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阿道克黑朗姆酒的合法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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