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昌盛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UL2X9
法定代表人:何明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6〕399号
违法行为类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2026年1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益菌粉固体饮料”(非活菌型)(标示生产商:广东**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蓓束,规格型号:150g(50g×3)/盒,生产日期:2025-06-3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上,上述食品依法定性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委托广东**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700盒“益菌粉固体饮料”(非活菌型)(标示生产商:广东**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蓓束,规格型号:150g(50g×3)/盒,生产日期:2025-06-30);销售112盒,其中2025年8月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伊人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了12盒,销售单价为**元/盒,销售金额为180.00元;2025年12月30日,向海口**区买得喜百货商行销售100盒,销售单价为**元/盒,销售金额为680.00元,销售总金额为860.00元。退款180.00元,库存686盒(含召回98盒),货值金额4760.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益菌粉固体饮料(非活菌型)(标示生产商:广东**正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蓓束,规格型号:150g(50g×3)/盒,生产日期:2025-06-30)686盒:2、罚款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5-13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