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京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济德医药黄庄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F35W30K
法定代表人:郑春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918号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通窍鼻炎片”和“黄芩素铝胶囊”的购进数量,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购进“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30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07)的6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10)25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405)1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01)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15)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10502)的18盒、“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1盒、“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3)4盒,其中,“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售价为28元/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220307、220710、220405、220701、220315、210502)售价为26.5元/盒(会员价),“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220603)售价为26.5元/盒(会员价)。至2025年4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2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220307、220710、220405、220701、220315、210502)、“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220603)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现可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220307、220710、220405、220701、220315、210502)、“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220603)三种药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95元,违法所得为588元。另,当事人在购进“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220307、220710、220405、220701、220315、210502)、“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220603)和“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中,GSP系统(掌店易Pro)无法对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无法追溯“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220307、220710、220405、22070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9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07)的6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10)25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405)1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01)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15)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10502)的18盒、“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1)1盒、“黄芩素铝胶囊”(产品批号:220603)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88元;三、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清热祛湿颗粒”(产品批号:240809)9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209)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07)的6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10)25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405)1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701)1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20315)2盒、“通窍鼻炎片”(产品批号:210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8800
处罚决定日期:2026-06-17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