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509257
法定代表人:陈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6〕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9月23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从深圳市海王易点药医药有限公司采购并配送至各门店进行销售的布洛芬缓释片”(规格:12片/板×2/盒,批号:240805,生产厂家:惠州大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4CHZ1245),显示“检查:溶出度;标准规定:0~4小时的累计溶出量为标示量的25%~55%,应符合规定;检验结果:18%,20%,21%,22%,18%,23%,23%,23%,26%,26%,24%,25%,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0~6小时的累计溶出量为标示量的50%~580%,应符合规定;检验结果:29%,35%,37%,38%,28%,39%,38%,42%,46%,47%,41%,44%,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向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A01316),显示“检验项目:释放度0~4小时累计释放量;标准规定:每片在0~4小时累计释放量应为标示量的25%~55%;检验结果:7%7%24%30%29%30%29%26%27%29%28%29%(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释放度0~6小时累计释放量;标准规定:每片在0~6小时累计释放量应为标示量的50%~80%;检验结果:10%10%43%54%51%53%53%47%47%49%49%52%(不符合规定)”。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布洛芬缓释片”劣药。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药品时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现根据当事人的药品经营系统的数据认定,涉案药品共采购入库3648盒,采购金额共计16607.6元;共销售3558盒,销售金额共计41546.76元;发现涉案药品不合格后共召回并退回供应商90盒,金额共计399.68元。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不合格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1546.76元,违法所得共计41546.76-(16607.6-399.68)=25338.84元。
处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布洛芬缓释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药品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38.84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3388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6-04-08
处罚机关: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