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顶名医堂药业“家传胃科”违法行为被罚45.5万

2026-06-14 22:47:27    来源:西安市监局  作者: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6〕572号

当事人:陕西红顶名医堂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000071280329N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碑林科技产业园4号楼6层E区
法定代表人:魏增强

2026年3月17日,市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六处《“家传胃科”舆情信息》(办公厅综合六处〔2026〕0317005号)反映:陕西红顶名医堂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非法行医。经市委、市政府、市局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迅速、严肃查处。

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备案编号:YB16101030060851)、“好胃友”《商标注册证》(第37780420号;国际分类:35;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董世恩家传胃科传承所”《商标注册证》(第46575224号;国际分类:35;有效期至2031年1月20日)、“天赐恩家传胃科”《商标注册证》(第35255796号;国际分类:35;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等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现场宣称:该公司只负责给商标授权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普通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的宣传推广及服务培训,不提供医疗服务,该公司并非医疗机构,故没有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1.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的门头、内部墙体上使用了“董世恩家传胃科传承所®”注册商标,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该商标的文字排版、字体、颜色等,显著突出了“家传胃科”字样,并增添了其他人物图样和“始于1853”字样等内容;2.当事人授权个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为:“好胃友”牌系列普通预包装食品分别是(包括:“茯苓马齿苋参固体饮料”“高良姜肉豆蔻参固体饮料”“草茯荷参固体饮料”),以及“董世恩草本养护泥膏”(日用品);3.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的墙体广告中,使用了董文学人物形象及“董文学,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医院中医科主任。武警陕西总队医院科委会委员,医学信息杂志编委”等内容,同时,其登记住所的其他墙体装饰中配套突出标示“家传胃科”“专注脾胃健康”“消除脾胃顽疾等字样”,使一般公众直接或者间接误认为该公司为中医诊疗机构;4.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登记住所内发现了名称为“非遗特刊”广告彩页,当事人现场宣称:该彩页由该公司自行设计、制作,用于各加盟个体门店增添销售业绩使用。该彩页多个版面展示了“好胃友”牌系列普通预包装食品、“董世恩草本养护泥膏”(日用品)等产品广告,且广告语中包含“非遗技艺,专业调理,燥湿健脾,温中涩肠,理气化瘀,收敛止痛等各类胃不适”“非遗技艺,专业调理,清热养阴、散瘀止痛、理气消胀等各类胃不适”“非遗技艺,专业调理,驱寒降噪,养阴消胀,理气化瘀,收敛止痛等各类胃不适”“通过加热外敷透皮吸收,配合内服好胃友验方,从而通过‘内服+外用’两个途径,达到暖胃养胃、祛湿寒、强胃气的调理效果”等内容。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接受询问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公司《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6年3月,在其登记住所门头、展示墙体使用了“董世恩家传胃科传承所®”注册商标,但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改变文字排版、字体、颜色等形式,显著突出了“家传胃科”字样,并与其他人物图样、“始于1853”字样等内容搭配使用,构成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广告法》的行为1.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3年6月至2026年4月,在其登记住所内的墙体上,自行设计、制作了墙体广告,其内容使用董文学人物形象及“董文学,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医院中医科主任。武警陕西总队医院科委会委员,医学信息杂志编委”等文字,同时,其登记住所墙体配套广告宣传及装饰风格与中医诊疗机构高度相似,并在门头、展示墙上突出标示“家传胃科”“专注脾胃健康”“消除脾胃顽疾”等字样,其产品广告用语中也大量包含医疗用语,登记住所整体广告宣传与装饰风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是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合法的医疗机构,且能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自行制作上述广告,制作时期较久,无法提供用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相关结算票据,并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陈述:该广告的有关费用因自行制作,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单独费用记账凭证及有关票据,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3年12月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名称为“非遗特刊”广告彩页,变相推广其经营的“好胃友”牌系列普通预包装食品、“董世恩草本养护泥膏”(日用品)等产品,并在产品广告语中使用“非遗技艺,专业调理,燥湿健脾,温中涩肠,理气化瘀,收敛止痛等各类胃不适”“非遗技艺,专业调理,清热养阴、散瘀止痛、理气消胀等各类胃不适”“非遗技艺,专业调理,驱寒降噪,养阴消胀,理气化瘀,收敛止痛等各类胃不适”“通过加热外敷透皮吸收,配合内服好胃友验方,从而通过‘内服+外用’两个途径,达到暖胃养胃、祛湿寒、强胃气的调理效果”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广告于2025年3月停止发布。由于当事人自行制作上述广告,制作时期较久,无法提供用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相关结算票据,并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陈述:该广告的有关费用因自行制作,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单独费用记账凭证及有关票据,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备案编号:YB16101030060851)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食品、日用品经营企业,并非医疗机构;

2.《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魏增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涉嫌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及及时改正的情况;

3.《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魏增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名称为“非遗特刊”广告彩页、《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相关事实及整改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6〕1007号),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共存在以下3个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注册商标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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