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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被查处

来源:监利市监局2025-06-22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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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5〕118号

当事人: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21023421701075A
住所(住址):监利市汴河镇朱湾村4-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凡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熊伟、刘明汉对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院药库药房药品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同日,本局对其下达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利市监责改[2025]11号和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当罚[2025]13号,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2025年3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卫生院,发现该卫生院药库药房药品仍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经查,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药库药房药品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本局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预警责令改正提醒;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棋盘乡卫生院药库药房药品图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地点及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的事实。

证据6: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利市监罚告[2025]10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监利市棋盘乡卫生院药库药房药品未按药品属性分垛储存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应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后果。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本案适用一般处罚,罚款在法定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范围内确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监利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汇缴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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