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顶名医堂药业“家传胃科”违法行为被罚45.5万

2026-06-14 22:47:27    来源:西安市监局  作者:

违法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且能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法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行制作、发布名称为“非遗特刊”的广告彩页,用以变相发布普通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广告,其广告内容包含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广告违法行为,在其登记住所显著位置以《声明》的形式对外告知违法违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消除社会影响。截至2026年5月,先后关停或停止使用商标授权的违规门店共22家,并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DB 6101T 3215-2024)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发布虚假广告,且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违法广告,且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墙体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3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三: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非遗特刊”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

对当事人上述3个违法行为,罚款合计人民币4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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