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药监局2024-11-29 09:48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发现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违反备案有关规定的,及时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及时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联合惩戒】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案的医药代表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采取违法行为公示、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

对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医药代表,采取限制评先评优、职务晋升晋级,在企业网站公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平台公示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行纪行刑衔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中,涉及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的,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限的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社会共治】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医药代表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应积极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的作用,制定医药代表行业规范及其行为准则,引导医药代表依法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对违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三十二条【风险控制措施】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医药代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可以采取限制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时间,限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等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备案,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发布公告等措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应采取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措施。对于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可以对行贿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穿透式信用评价。

相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处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给予使用其药品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意见反馈表

意见反馈表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医药代表不能卖药了?老百姓用药更有保障? 播放
内容简介:医药代表以后不能直接卖药了!5月7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出手,医药行业迎来最强合规新规,关乎每一个用药人! 5月7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规直接给医药代表的工作划出了明确红线:从今往后,医药代表再也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先搞清楚:新规下医药代表到底能做啥?核心就是回归学术本质——向医护人员传递药品的专业信息、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10秒 视频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内容简介:为规范医药代表从业行为,有序合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5-09 11:24 文章
5月1日起,你的“带金销售”就是刑事犯罪 播放
内容简介:如果你正在从事医药行业,那么这条视频,可能让你免于刑事犯罪。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新司法解释,就是带金销售的入罪判决书。不是吓唬你,是来真的。 如果你是药企或医疗器械公司老板或高管: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即“情节严重”,责任人5年以下;2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5到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视频时长:02分20秒 视频
吉林长龙药业医药代表涉嫌商业贿赂遭查处
内容简介: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通报了吉林长龙药业医药代表涉嫌商业贿赂案。该医药代表被指向用药医生及相关科室提供返点,涉嫌商业贿赂。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医药代表处以了10万元的罚款。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11-18 11:36 文章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内容简介: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相关企业代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07-08 15:51 文章
关键词: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